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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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宣云┌─────────────────────────────────────────────────┐│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全順重機修理廠林│臺中商業銀行竹山分│95年8月31日│30,000元│CNA0000000││││政傑│行│││││├──┼─────────┼─────────┼───────┼───────┼───────┼──┤│002│全順重機修理廠林│臺中商業銀行竹山分│95年9月30日│30,000元│CNA0000000││││政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