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7日凌晨5時許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246號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再經本院於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撤緩字第44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蕭汝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