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忠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忠平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忠平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10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