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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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佳霖 律師
周欣宜 律師原告丁○○○被告乙○○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雖原告於訴狀內表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8,467元,然未提出相關資料為釋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正起訴狀末原告丁○○○之簽章。
(二)提出被繼承人 范揚烔 遺產中關於建築物不動產之最新課稅現值資料。
(三)提出被繼承人范揚烔遺產中有關新竹縣芎林鄉農會、芎林郵局、台灣銀行新竹分行之全部存款帳戶中自民國94年起至96間往來明細資料。
(四)核算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費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證明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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