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錦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錦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錦生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0罪

有期徒刑1年2月8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4日

113年2月14日

112年11月18日

113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14908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149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0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9日

114年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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