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告甲○○
乙○○被告丁○○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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