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告甲○○
乙○○原告與被告丁○○、丙○○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1,876,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臺幣15,85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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