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65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暐庭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暐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暐庭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年6月18日執行羈押,至110年9月17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被告以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
4條第3款要件,具狀聲請停止羈押,因須進行調查程序,另由本院分案受理,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陳明富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