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抗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2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張簡紘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請能給予抗告人公正、公平裁定,充分考量抗告人所請,讓抗告人有再一次悔過向上、改過自新的機會,給予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俾便抗告人早日重返社會、返家陪年邁71歲父親、重新做人。抗告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皆由一案分裂數罪由不同檢察官起訴、不同法官判決,若抗告人所犯數罪為同一法官判決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較有利抗告人,故原審裁定應執行9年顯有過重,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的裁定云云。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張簡紘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決確定,且抗告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因而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在案。
三、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定其刑期時,應再次對被告責任為之檢視,並特別考量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與刑罰目的相關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具體言之,應就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情,為綜合判斷。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各罪,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係在所犯罪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年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總刑期有期徒刑34年10月(但定刑不得逾30年)以下,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附表編號2至4曾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11至12曾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13至17曾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加計附表編號1、5至10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15年7月)之內部界限,難認與法未合。
四、定執行刑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查抗告人所犯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轉讓禁藥罪,其行為時間於民國108年3至11月間,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審酌販賣毒品罪、轉讓禁藥罪規範目的在防止毒品(禁藥)泛濫,危害國民健康,而持有、施用毒品之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抗告人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次數為5次、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之次數為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次數(未遂)為9次、轉讓禁藥罪之次數為2次,衡諸抗告人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其所為非僅戕害自身,並助長毒品(禁藥)流通而戕害他人身心,抗告人罪行反應出其心存僥倖而一再犯案之人格特性,為杜絕僥倖、減少犯罪,自不宜輕縱。而抗告人所受宣告各刑合併之總刑期為有期徒刑36年10月(但定刑不得逾30年),其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15年7月,原裁定於此外部界限、內部界限之範圍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較抗告人所犯各罪受宣告總刑期四分之一(9年2月15日)減計2月15日,經與抗告意旨所列其他案例相比,未見特別不利之情形,顯見原裁定已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界限亦屬無違。經本院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綜合上開各情判斷,認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尚稱允當,未有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之情事,當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抗告人徒以其所犯各案件經分別裁判,而認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尚不足採。至抗告人所舉之陪伴父親、改過自新等節,均非抗告人所犯各罪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刑所應審酌之事項,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亦無所據。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惠光霞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王秋淑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參月│108.3.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108.11.1│臺灣高雄地方法│108.12.3││││級毒品││17時50分許│院108年度簡字││院108年度簡字│││││││為警採尿時│第3182號││第3182號│││││││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2│持有逾量│有期徒刑伍月│108.5.23│臺灣高雄地方法│109.4.23│臺灣高雄地方法│109.5.27│編號2至│││第二級毒│││院109年度審訴││院109年度審訴│(聲請書誤│4前經判│││品│││字第211號││字第211號│載為109.8.│決應執行│││││││││11)│有期徒刑│├─┼────┼──────┼─────┼───────┼─────┼───────┼─────┤8月││3│施用第二│有期徒刑叁月│108.5.2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4│持有第二│有期徒刑貳月│108.5.2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5│施用第二│有期徒刑叁月│108.4.30│本院109年度上│109.6.2│本院109年度上│109.6.2││││級毒品│││訴字第432號││訴字第432號│││├─┼────┼──────┼─────┼───────┼─────┼───────┼─────┤││6│轉讓禁藥│有期徒刑陸月│108.4.30│同上│同上│最高法院109年│109.9.9│││││││││度台上字第4119││││││││││號│││├─┼────┼──────┼─────┼───────┼─────┼───────┼─────┤││7│販賣第二│有期徒刑貳年│108.5.2│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未│陸月│││││││││遂││││││││├─┼────┼──────┼─────┼───────┼─────┼───────┼─────┤││8│轉讓禁藥│有期徒刑柒月│108.9.21│臺灣高雄地方法│109.10.6│臺灣高雄地方法│109.11.4│││││││院109年度審訴││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21號││字第1121號│││├─┼────┼──────┼─────┼───────┼─────┼───────┼─────┤││9│施用第二│有期徒刑肆月│108.10.13│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10│施用第二│有期徒刑伍月│108.11.6│臺灣高雄地方法│109.11.30│臺灣高雄地方法│109.12.30││││級毒品│││院109年度訴字││院109年度訴字││││││││第546號││第546號│││├─┼────┼──────┼─────┼───────┼─────┼───────┼─────┼────┤│11│販賣第二│有期徒刑肆年│108.5.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編號11至│││級毒品│││││││12前經判│├─┼────┼──────┼─────┼───────┼─────┼───────┼─────┤決應執行││12│販賣第二│有期徒刑叁年│108.4.18│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有期徒刑│││級毒品│捌月││││││4年8月│├─┼────┼──────┼─────┼───────┼─────┼───────┼─────┼────┤│13│販賣第二│有期徒刑叁年│108.3月底│臺灣高雄地方法│110.5.19│臺灣高雄地方法│110.6.30│編號13至│││級毒品│拾月│某日3時許│院109年訴字第││院109年訴字第││17前經判││││││614號││614號││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4│販賣第二│有期徒刑叁年│108.4月中│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年5月│││級毒品│拾月│旬某日3時││││││││││許││││││├─┼────┼──────┼─────┼───────┼─────┼───────┼─────┤││15│販賣第二│有期徒刑叁年│108.4月中│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拾月(2罪)│旬某日19時││││││││││許及20時許││││││││││各1次││││││├─┼────┼──────┼─────┼───────┼─────┼───────┼─────┤││16│販賣第二│有期徒刑肆年│108.4月中│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柒月│旬某日16時││││││││││許││││││├─┼────┼──────┼─────┼───────┼─────┼───────┼─────┤││17│販賣第二│有期徒刑叁年│108.3.2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柒月│20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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