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65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暐庭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2行「110年度訴字第29號」,應更正為「109年度訴字第283號、110年度訴第29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陳明富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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