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79號原告 翁士媛 被告 田書旗
黃淑霞 王芊諭 王雅玲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兼訴訟代理人 陳育勝 被告 黃邁慧
曾永旭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當庭諭知並命其於5日內補正,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110年3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3、
539至547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缺乏宣告之依據,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