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告青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22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7頁)因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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