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一九號),本院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甲○○曾為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分手後,乙○○於民國九十年十月間某日向甲○○之兄 杜榮庭 ,借用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日產廠牌,一二七五西西,一九九九年九月出廠)使用,其後甲○○因二次收到上開小客車之違規罰單,急於報警尋回,遂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十四時許,向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警員,謊報該車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六時許,在臺中縣○○鎮○○路○○號對面失竊(甲○○誣告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案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嗣甲○○於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自行在臺中市○○路○段二九二之三號(為甲○○所購買之套房,但平日未居住該處)之大樓停車場內,尋回乙○○因車輛故障而停放於該處之上開小客車後,隨即將之送往臺中縣○○鄉○○路「裕唐汽車保養廠」交由 常郁然 維修,復為避免該車再度遭乙○○利用私自保留之鑰匙擅自取用,乃同時委請常郁然為其更換該車之全套車鎖,並特別交代非其本人不要交車。嗣乙○○至其停車處不見上開小客車後,因先前與甲○○交往期間已得悉其均將該車送往裕唐汽車保養廠維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自行前往該保養廠向常郁然詐稱伊為車主前來取車,常郁然見其並非車主,乃依甲○○之交代加以拒絕,乙○○即先行走開,到別處以行動電話連絡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一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串通該名女子假冒甲○○身分,並告知有關甲○○之年籍資料,再將電話交給常郁然接聽,由該名冒稱甲○○之女子背誦甲○○之年籍給常郁然聽,並要求交車給乙○○,常郁然因核對其背誦之資料無訛,遂依其指示交車給乙○○,乙○○詐得該車後,隨即駕車離去。迄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甲○○打電話給常郁然要求交車時,常郁然始知受騙。嗣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始為警在臺中縣○○鄉○○路○段攔檢尋獲。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甲○○之指述及證人常郁然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上開車輛行車執照、車牌尋獲電腦輸入單、存證信函、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附卷,及鑰匙一支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