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48號
原   告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鉝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追
加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4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
  00元,所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
二、追加被告立晟工業社之最新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追加被告立晟工業
  社是獨資商號或是合夥?如為獨資商號,則追加被告立晟工
  業社之出資者之姓名、地址為何?如為合夥,則追加被告立
  晟工業社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為何?
三、原告應按上開補正事項,重新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正確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
  條文等),並檢附相關買賣契約書、訂貨單或相關證據資料
  影本予本院,且將繕本連帶證據影本2份逕送被告翊勤企業
  有限公司及追加被告立晟工業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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