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為乙○○之夫,其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雙方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十七時許,在新竹市○○路○○巷○弄○○號四樓,因細故發生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乙○○,造成乙○○受有右前頸抓痕、右肩及右上臂皮下瘀血、右大腿後側皮下瘀血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乙○○當庭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