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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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犯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0八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六二0號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移送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二年一月在案,茲據該訓練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因認上項強制工作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迄今已滿二年一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強制工作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有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綠技所教字第九一0000一二一號函及該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並免其刑之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一件附卷可稽,所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三、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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