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庚○○
丙○○戊○○丁○○己○○被告甲○○被告金元滿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榮輝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林誌誠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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