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8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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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8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自小客車之大燈、玻璃、後視鏡及烤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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