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22,6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9,7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8,70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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