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罪,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312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且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例第11條第4項│第2款│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3年1月8日起至93│93年7月15日│93年4月22日、93年││)│年2月11日止││7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及案││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93年度核退偵字第49│93年度偵字第11764│94年度毒偵字第839││││2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1809號│94年度易字第952號│95年度訴字第32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2月25日│94年9月26日│95年2月1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1809號│94年度易字第952號│95年度訴字第32號││決││││││├────┼─────────┼─────────┼─────────┤││確定日期│94年3月21日│94年10月21日│95年3月23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柒月,併科│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肆月。││奪公權期間或罰│罰金新台幣肆萬元,│日。│││金額│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註││││└───────┴─────────┴─────────┴─────────┘┌───────┬─────────┬─────────┐│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216條、第│││10條第2項│210條│├───────┼─────────┼─────────┤│犯罪日期(民國│93年4月22日、93年│93年7月15日││)│7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察署│察署││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839│94年度偵字第20933││││號│、21686號│├──┼────┼─────────┼─────────┤│最│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2號│95年度簡字第295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2月17日│95年5月19日│├──┼────┼─────────┼─────────┤│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32號│95年度簡字第295號││決│││││├────┼─────────┼─────────┤││確定日期│95年3月23日│95年6月12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奪公權期間或罰│日。│日。││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