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846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500元,該裁定已於95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