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4號聲請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全部承認,且其中另有九件搶奪行為司法警察乃依據伊之自白而查獲,足認伊已充份悔改。再伊與同居女友即本件同案被告甲○○之前已生育二稚齡子女,現甲○○又將臨盆在即,亟待伊返家照顧以盡夫責,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自95年9月起至96年2月間止,前後在台南縣、市下手實施十件搶奪案件及一件強盜案件,是為被告所不爭執之事實,故而本院於96年4月14日送審當日,認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5條搶奪罪之虞,且被告以強暴方法遂行前揭犯罪,深具社會危害性,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羈押被告。茲被告之同居女友即將臨盆,對於現無固定之工作與收入之被告而言,經濟上之需求更為殷切,而更有反覆以強暴方式實施財產犯罪之可能,因認被告羈押之原因非但並未消滅,且可能性大幅提高,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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