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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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688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利息自民國96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利率萬分之5.4,違約金自自民國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6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04月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債務人至民國96年01月16日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新台幣162,529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