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乙○○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6年4月18日96年度訴字第1045號關於被告丙○○、甲○○及乙○○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被告3人坦承犯行,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以96年度訴字第104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張茹棻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尚有其他應調查之事項,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改依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上開改依簡式審判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林俊寬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