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9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溫德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