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7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75號裁定,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秀圓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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