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5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銘世
林煒閔
林煒傑 共同代理人越方如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等因侵占等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86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05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360號、第174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銘世、林煒閔及林煒傑三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銘世、林煒閔及林煒傑3人不服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86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其3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