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35號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再字第35號裁定提出異議,視同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李君豪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高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