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志
朱建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Z000000000」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朱建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所誤載,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