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872號原告 陳永財 被告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至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