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原告 王瑞仁 被告 羅冠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