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應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應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