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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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47號原告鴻成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晉呈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 律師被告 郭議強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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