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44號上訴人 郭姿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張齡勻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1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53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