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80號上訴人 郭議強 被上訴人鴻成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晉呈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18,9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6,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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