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許乃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正民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
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