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王郁雯
相 對 人  張金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永旺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讓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後,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
與通知,惟寄予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遭郵務公司以「
查無此址」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債權
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已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遭郵務公司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
,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2紙、通知信函、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分期付款契約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等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顯非因自己之過
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