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29號
上訴人 湯秀蘭 被上訴人 吳怡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原審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0年5月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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