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 湯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怡萍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