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葉東海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 律師被告 林進好
林金龍 上列被告林進好、林金龍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7號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彭凱璐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