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向本院坦承犯行並具體求刑處罰金新台幣(下同)六萬元,本院認其求刑為適當,爰量處被告罰金六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對於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聲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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