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交簡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交簡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VANHUNG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撤緩偵字第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RANVANHUNG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
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TRANVANHUNG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
逸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TRANVANHUNG於肇事後逃逸,致他人受傷而
不顧,應予非難,惟衡及告訴人 吳嘉洺 已表明原諒被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第43頁),
併斟酌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
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暨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信被告當能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素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