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調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43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楊豐隆
被   告  干艾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桃園市○○區
○○路2段與長壽路口屬桃園市龜山區,而被告住所地於原
告起訴時係在桃園市○○區○○路,其後則已遷移至上述桃
園市桃園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遷
徙紀錄資料之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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