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黃蘭婷
被 告 李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7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1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吳昕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昕韋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