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4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黃文華
江宏平
被 告 詹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六年
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