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二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十月六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九十七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