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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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3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凶器竊盜未遂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