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5號原告 黃崇庭 被告 劉羽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1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法官古御詩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