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寄藏槍枝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脫逃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世雄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H~vix10l0g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槍械│有一│3│南│13│台│││台││││砲管│期年│至│投│79│中│上9││中│上9│││彈制│徒二│5│地│偵19│高│訴8││高│訴8│││藥條│刑月││檢│31│分│3││分│3│││刀例│││署││院│││院│││├──┼──┼────┼─┼───┼─┼───┼────┼─┼───┼────┤│脫│有一││南│等│台│4││台│4│││逃│期年││投│偵5│中│上6││中│上6││││徒二││地│5│高│訴9│3│高│訴9││││刑月││檢│2│分│1││分│1││││││署│5│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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