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訴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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